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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文件,到底应该怎么开?

发表日期:2023-04-17     新闻来源:

案例一:某医生的朋友因骑电瓶车跟汽车发生刮擦,为了能得到更多的理赔和补偿,在各项检查都正常的情况下,要求他的医生朋友出具虚假医疗证明,证明他的健康状况近期不适宜工作。遭到医生拒绝后,该医生的朋友不以为然地说道:“随便出个诊断,开个个把月的病假条对你们医生而言有什么难的,不就是让你给我写几行字然后再盖个章嘛!这么点小忙都不肯帮,真不够朋友!”

案例二:某公司员工林美丽在劳动试用合同期间,因怀孕不想上班工作,于是拜托其婆婆(某医院职工)找熟人开具病假证明。从她发现怀孕到孩子出生,林美丽没去单位上过一天班,也无出具病假证明的这家医院的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产生。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旷工超过一定期限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两级法院审理,均不支持林美丽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的诉求。法院审理中,医生李某自认开具病休证明时并未见到林美丽。

诊断证明真的只是简单写写的几行字吗?

诊断证明属于医学证明文件的一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临床工作中,医学证明文件一般根据患者的需求开具,常见的医学证明文件包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等。

诊断证明,顾名思义为证明疾病诊断的证明文件,除疾病诊断外,不能证明其他内容。病休证明的开具,必须结合病历开具,因为病休证明属于基于疾病治疗或康复的需要,在病历之外辅助的证明材料,内容仅包括休息时间,该休息时间的长短应当客观,符合疾病的一般需求,不应该仅仅根据患者的主观要求。病休证明与病历资料相结合,方能证明患者因患某种疾病需要一定的休息期,单独开具病休证明不可取。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开具的目的一般为保险理赔、侵权类案件处理、工伤认定、学生休学或职工休假之用。由于医学专业的专业性较强,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对医学证明文件也常常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医学证明文件对于公民个人利益、第三人权益、诚信社会关系的维持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常见的违法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情形包括:伪造开具,即无中生有;病假休息时间不符合治疗需要,一般为过长或过短;不规范的补开证明;公章使用不规范等等。

《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学证明文件属于病历资料,书写原则为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师开具医学证明文件属于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也接受法律的约束虚假开具或不规范开具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请医师们行使好您手中的权利,同时也呼吁大家不要为难您的医生朋友帮您开具虚假的病假条,以免相互造成严重的影响。